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否侵权
网络
传已久的所谓“恶搞”的频视《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引起了网络,媒体,以及电影专业人士的广泛关注。而胡戈创作的的这个频视究竟是否侵权,在网络和人们心中也有不同的看法。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应当是作者自己立独创作的、没有对他人作品构成侵权的智慧劳动成果。讨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能否享有《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能,首先就要看它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内容看,绝大多数动态画面来自于他人作品,在故事情节和人物对白上则与他人作品无关,完全是制作者自己的创作,但是这些创作成分必须也只能借助画面来体现,而这些画面是他人创作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制作人在使用他人作品时没有获得许可。但是究其创作的目的和想法,我们不能认定他的这一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我认为我的想法是有根据的,因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22条第一项就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这里涉及对“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界定。我国承认和参加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作出了总的要求:“正当目的所需要范围”和“善良习惯”按照通常的理解,所谓“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其使用范围应限定于使用者个人及其关系密切者(如家庭成员或有共同爱好的学习、研究共同体),其使用方法也应具有非公开
。再一个方面,这一频视从开始在网络现身到引起社会和陈凯歌导演的强烈反应,并未以营利为目的,不是一种商业行为,所以针对著作权法以及其他法规,我有理由认为胡戈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搞笑频视并不构成侵权行为。据胡戈自己表述,他只是创给几个好友分享,学习,并且这一行为并没有以赢利为目的,可谓是纯粹的自娱自乐的一种方式。
再一方面来看,我们也可以把这一次行为看作是一种对于影片的评论,对于陈凯歌导演的《无极》表达出自己的理解,对于陈凯歌导演所要表达的电影的主题“爱情、自由和命运”而胡戈恶搞自己的电影并且把这一主题说成是引导青少年形成扭曲心理而导致犯罪的罪魁祸首。这不由得不让陈凯歌导演生气,自己辛辛苦苦历时三年,花费大巨人力,物力,财力制作出来的《无极》被人恶搞成《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并且已经推出反响相当热烈,竟好过《无极》本身,这不的说明是《无极》的悲哀,亦是曾经创作出《霸王别姬》的著名导演陈凯歌的悲哀。说这么多只是惋惜,但是陈凯歌导演将胡戈告上法庭,告其侵权,似乎有些太偏激,有人说胡戈这样做有炒作的成分,那也有人说陈凯歌导演将其告上法庭,经事情进一步扩大又何尝不是另一种方式的炒作。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这一“恶搞”频视像西方的滑稽模仿。西方社会广泛存在滑稽模仿,如漫画里出现布什说什么、克林顿说什么,而公众都知道他们并没有这么说,只是一种滑稽模仿。所以并未想说的那样严重,什么侵权行为,我认为是不成立的。
接着上面的话题进一步论述的话,影视评论是一种文学式样,只是一部分人对于一部影片的发自自己内心的看法,如果从小这一理论出发,把影视评论也说成是一种侵权,就没有道理了。
据胡戈的全权代表律师郭宇航律师表示,胡戈是购买了电影票看了《无极》后有感而发,出于好玩制作了《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没有侵权故意,也没有故意在网上传播。至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散播,那是胡戈的一个朋友造成的。
所以总的说来,《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这一频视并未构成侵权行为,没有商业利益,没有恶意传播,或组单纯的只是自娱自乐的一个个人的影视评论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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