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则 妓饰无异
话说扬州离城五里,地名吉安乡,有一人姓谢名景,颇有些根基。养一子名谢幼安,娶得城里苏明之女为媳。苏氏过门后甚是贤慧,大称姑意。
忽一
,苏氏有房侄苏宜来其家探亲,谢幼安以为无赖之徒,颇怠慢之,宜怀恨而去。未过半月间,幼安往东乡看管耕种,路远不能回家。是夜,有贼李强闻知幼安不在家,乘黄昏入苏氏房中躲伏。将及半夜,盗取其妇首饰,正待开门走出,被苏氏知觉,急忙喊叫有贼。李强惧怕被捉,
出一把尖刀,刺死苏氏而去。比及天明,谢景夫妇起来,见媳妇房门未闭,乃问:“今
尚早,缘何就开了房门?”唤声不应,其姑进房问之,见死尸倒在地下,血污满身,大叫道:“祸哉!谁人入房中杀死媳妇,偷取首饰而去。”谢景听了,慌张无措,正不知贼是谁人。
及幼安庄上回来,不胜悲哀,父子
勘杀人者,十数周不见下落,乡里亦疑此事。苏家不明,只道婿家自有缘故,假指被盗所杀。苏宜深恨往日慢他之仇,陈告于刘大尹处,直告谢某
其媳,不从,杀之以灭口。刘大尹拘得谢景来衙勘之,谢某直诉以被盗杀死夺去首饰之情。及刘大尹再审邻里,都道此事未必是盗杀。刘大尹又问谢景道:“宁有盗杀人而妇不喊,内外并无一人知觉?此必是你谋死,早早招认,免受刑法。”
谢景不能辩白,惟叫冤枉而已。刘大尹用长枷监于狱中
究,谢景受刑不过,只得诬服,虽则案卷已成而终未决。
将近一年,适包公按行郡邑,来到扬州,审决狱囚。幼安首陈告父之枉情。包公复卷再问,谢景所诉与前情无异,知其不明,吩咐
卒散疏谢景之狱,三五
当究下落。
却说李强既杀谢家之妇,得其首饰,隐埋未
,恶心未休。
在城有姓江名佐者,极富之家,其子荣新娶,李强因乘人杂时潜入新妇房中,隐伏
下,伺夜深行盗。不想是夜房里明烛到晓。三夜如此,李强动作不得,饥困已甚,只得奔出,被江家众仆捉之,
打一顿,商议次
解到刘衙中拷问。李强道:“我未尝盗得你物,被打极矣,若放我不告官,则两下无事;若送到官,我自有话说。”江惧其诈,次
不首于本司,径解包衙。
包公审之,李道:“我非盗也,乃是医者,被他诬执到此。”包公道:“你既不是盗,缘何私入其房?”李道:“彼妇有僻疾,令我相随,常为之用药耳。”包公审问毕,私忖道:女家初到,纵有僻疾,亦当后来,怎肯令他同行?此人相貌极恶,必是贼矣。包公
究,那李强辩论妇家事体及平昔行藏与包公知之,及包公私到江家,果与李盗所言同。包公又疑盗若初到其家,则妇家之事焉能得知详细;若与新妇同来,彼又不执为盗。思之半晌,乃令监起狱中。退后堂细忖此事,疑此盗者莫非潜入房中
久,听其夫妇枕席之语记得来说。遂心生一计,密差军牌一人往城中寻个美
进衙,令之美饰,穿着与江家媳妇无异。
次
升堂,取出李强来证。那李只道此妇是江家新妇,乃呼妇小名道:“是你请我治病,今反执我为盗。”
者不答,公吏皆掩口而笑。包公笑道:“强贼!你既平
相识,今何认
为新妇?想往年杀谢家妇亦是你矣!”即差公牌到李贼家搜取。公牌去时,搜至
下有新土,掘之,有首饰一匣,拿来见包公。
包公即召幼安来认,内中拣出几件首饰乃其
苏氏之物。李强惊服,不能抵隐,遂供招杀死苏氏之情及于江家行盗,潜伏三昼夜奔出被捉情由。审勘明白,用长枷监入狱中,问成死罪;复杖苏宜诬告之罪;谢景出狱得释。人称神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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