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学刑法课 下章
第34章 又没有要伤害
 干,上半身那么深情,下半身却无比情,上半身换着唾,下半身却以生殖器换着体,我就在这双重刺下冷不防地出了

 蓓君却丝毫没有停下部的动作,仍然熟练地上上下下,每次沉下股都把我的茎挤得“啪滋啪滋”作响,我的也毫无顾忌地进蓓君的子,灌满这个美丽少女的年轻道。

 直到蓓君也因为部的剧烈运动而感到些许疲累,把‮体身‬微微后仰,双手往后支撑着她的‮体身‬,我疲累瘫软的老二才依依不舍地滑出这美少女的生殖器。

 接着大量的在两片小间像洪般出蓓君的道口,蓓君的道开口过了良久都仍未完全阖上呢,一股劲儿地吹着形成的泡沫。

 不等我们息,陈湘宜老师的讲解在耳边响起“关于不作为犯的着手标准,学说上有不同的说法。假使承接刚刚的情境,老师我是蓓君强制小平的不作为犯,那老师着手的时间点为何?

 是命令女同学们强制小平的瞬间?还是偷走小平的脚踏车害小平手软脚软不能反抗的时候?

 还是本来小平都硬不起来,老师帮助他起的时间点?还是蓓君已经握住小平茎,还没真正进行强制的时候?

 第一救助机会理论认为,行为人耽误了第一个救助时机,就是不作为已经着手进行的时点,这样看来,老师应该尽早阻止所有一切的发生,但这是不可能的,这一切根本是我自己设计的。”

 “最后救助机会理论则认为,行为人必须耽误最后救助时机,不作为才着手,也就是蓓君握住小平茎瞄准她的道的瞬间,老师就该出手,否则茎一进入道就该当强制既遂,反之则是未遂。”

 “多数学说则采危险理论,意即行为人对于其所认知的立即危险的不作为,即为着手,而对于非立即的危险,必须等到危险进入急迫阶段,而行为人依然不作为或放弃介入,才算是着手。”

 “大家回家好好再思考不作为犯的保证人地位成立有否其理论基础,以及不作为犯的着手时间点的问题,谢谢大家,尤其是女篮队员和蓓君、小平的配合,我们下课。”说完老师就滑着我的小蓝出了教室,完全没有要把脚踏车还给我的意思,而且,干,我的炼条到底去哪了啦!***自从陈老师的刑法课开启我对刑法的兴趣之后。

 除了教科书上的殷勤涉猎,我也尝试着到地方法院旁听一些刑事庭或民事庭的程序,才发现这几年经过刑、民事诉讼法的大修之后,许多细节都跟我想像中的不一样了。

 例如,我曾经在关于本票纠纷的民事庭中,听到当事人一再用方言反驳对方“伊豪洨啦!(他说谎!)”多达数十次,审判长也未曾制止。

 毕竟详实的言词辩论才能发掘真相,即使鄙一些的用语也是能接受的。至于怎么旁听?基本上旁听不需要申请,只要法庭门是开着的都可以进去旁听,只是法警会问一下你来干嘛,只要说你是旁听的就可以了,中途也可以随时离席。

 只是在审判长莅临或宣布判决时需要起立,其他细节请见《法庭旁听规则》。今天早上是空堂,我妥善利用时间,不在宿舍睡大头觉,也没有像柯俊逸到网咖玩了整个上午的LOL英雄联盟。

 而是又到了我所就读的大学的地方法院逛逛。基于对刑事法的兴趣,我当然选了一个刑事庭旁听,按照司法院的庭期表查询网站,这个案子好像是关于强制罪和伤害罪的上诉案件,由于一审是在地方法院简易庭,所以上诉庭只在地方法院开合议庭。

 而不是高等法院。什么,还有“趁机猥亵罪”?一般来说这种涉及隐私的案件是不公开的啊。

 不过依据《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6条:侵害犯罪之案件,审判不得公开,但经被害人同意,如被害人已死亡者,经其配偶及直系血亲全部之同意,不在此限。也就是说这件案件是当事人同意公开审判的,哇,太有趣了,我一定要看看是怎样的案件怎么会颠覆了一般常理,受害者宁愿公开自己隐私以换得正义与公理。

 才刚踏进法庭,如以前经验过的,一个身高160cm左右的大眼正妹法警便一把把我拦住,我连忙坚定回答“我是来旁听的。”

 回答完法警的询问,我便在一旁旁听席坐下。这个庭没有检察官,除了审判长、受命法官、陪席法官外,只有自诉代理人。

 原则上,一般犯罪你只要报警,‮察警‬若觉得有必要就会移送给检察官侦查,若无必要(或自觉难以破案)就会不受理(简称吃案),若有移送检察署,检察官就会代理你进行侦查,一直到诉讼程序,代表国家追诉犯罪。

 当然也可以不报警直接到地检署向值班检察官表示申告,而你也可以从头到尾都不经过检察官,自行委任自诉代理人,也就是另外找人帮你进行诉讼程序。

 但刑事诉讼法37条、319条第2项规定自诉代理人需有律师资格。检察官穿的是黑袍镶紫边代表热血,如果有公设辩护人则穿黑袍镶绿边,法官们则是代表青天大老爷的黑袍镶蓝边,律师则是黑袍镶白边表示纯洁。

 但我尚未坐下我就后悔了,靠夭啊,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那个穿镶白边黑袍的,不但具有律师执照,还有博士资格咧,竟然是我们陈湘宜老师!老师看到我坐在旁听席,眼睛突然睁得好大,然后一皱眉、嘴巴一撅,又若无其事地低头看着诉讼资料,彷佛我不在场似的。

 审判长大约40出头岁的男,姗姗来迟不说,在我们起立、坐下后,竟然向陈老师微微鞠了一个躬,若不是我眼尖还真的没人发现。我想起来了!

 难怪有点眼,我常在法学院看到他耶?啊,是在职专班的学长,所以除了同时有法官职务在身,也是研究所的先进。喂喂喂,诉讼代理人是审判长的老师。

 这样要不要声请回避啊,不怕裁判有所偏颇吗?刑事诉讼法18条规定“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者”得声请法官回避。

 不过被告也不晓得这件事,我也没必要婆了,何况会被我们陈老师告一定是混帐王八蛋,根本就不用审判就可以拖出去剁了嘛。

 (之声:亏你法律学那么久还不知道无罪推定的精神。)再说,身为刑法权威,如果只要是她的学生就要回避的话,那地方法院根本都没人可以审判了嘛。

 “关于本案,陈大律师有什么要补充的?”由于是上诉庭,审判长扣掉前面的寒暄、公式化的对白,直接单刀直入询问原告这边。

 毕竟审判长也是陈老师的学生,彼此有一定的默契,如果能直接了解争点在哪,更能省去不必要的繁文缛节。至于称呼对方“大律师”以前我还以为是故意嘲讽。

 后来才发现几乎每个法官都会在律师前加个大字,连菜鸟律师也能获得此一殊荣。“对造趁我的当事人睡觉时,基于报复、教训她的心理,将她的全数剃除,一审地方法院简易庭就刑法第277条伤害罪部分、刑法第304条强制罪部分、及刑法第225条第2项趁机猥亵罪部份皆宣判无罪。”

 幸好我国的诉讼当事人和法官不用像英美法系要戴上假发,不然我看到陈老师那样的花容月貌带着牛顿式的假发,真的会憋不住在旁边笑到滚来滚去。

 “然而,刑法总则中,仅在第10条第4项中定义重伤,却未对伤害做出定义。因此,学说上有采以生理机能是否遭损害作为伤害罪成立要件的”生理机能说“。

 也有认为基于尊重人类对于‮体身‬的自主,以及尊重对他人之‮体身‬不可侵害的”‮体身‬完整说“。显然,前审法官采生理机能说,认为仅剃除不因此损害生理机能,所以不认为构成伤害罪。”

 “根据演化理论,群体中因基因突变产生变异后,不适合生存的会逐渐遭到淘汰。既然天生没有的”白虎“比正常有的人少,足见拥有是人类演化的趋势,一定有它的功能存在,等一下我会向大家说明的功能,证明剃除并不是不妨碍生理机能。”

 “而强制罪部份,因为被害人当时正睡,所以不构成以‮暴强‬或胁迫之方式使其行无义务之事或妨碍其行使权利,我对前审法院的判决没有意见。”

 “趁机猥亵罪部分,如上所述,因为被害人睡,所以不是构成”强制“猥亵,顶多只构成”趁机“猥亵。

 然而法官认为被告基于作弄被害人之意图剃除其,不能遽认为该当猥亵之要件,这见解是否可采,我也会做分析。”

 够告是个穿着薄T-shirt的土台客,不断斜眼打量陈湘宜老师,听完陈老师的意见,在法官示意发言后,连忙抗辩:“啊就教训一下而已,她有少一块逆?

 我就是要羞辱她啦,我又没有要伤害她,何况我们吵架很久了,我最好还有想对她猥亵的意思啦。”看到他满嘴烟垢、槟榔渣的嚣张模样,我真的很想飞身过去掼他几拳。

 “教训的方式彼呢多种,你偏偏要选顾种的!”(教训的方式那么多种,你偏偏要选那种的!)靠,第一次听到陈老师讲台语,就好像第一次听到‮海上‬姑娘的吴侬软语,温柔中又因为是互诘问所以带着正气,如果不是正在法庭上,我真的会因为这样就‮奋兴‬耶! n6ZwW.cOm
上章 大学刑法课 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