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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反常这一术语
 尽管它们可能并不直接导致,但从广义上看,也都可以视为某种的释放,不过,这些情的状态难于测定和比较,因此。

 为了使我们的分析有所界定,以下所讨论的“释放途径”专指能够切实达到活动方式,即以上六种,可以统称为行为。

 总体释放的频率有些个体只有一种释放途径,即只通过一种行为来实现自己100%的释放。大多数人都通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途径。还有些人在某些短时期内,6种途径都采用过。

 在我们对于11809人的调查中,任何一种途径都没有采用过的人占2。2%,采用1种的占18。4%,采用2种的占32。4%,采用3种的占29。5%,采用4种的占14。3%,6种都采用的占0。3%。总计起来。

 这些人平均同时采用2。45种释放途径。假如据此推算全部‮国美‬人口,那么他们平均同时采用2。2种释放途径。

 我们知道,这6种途径中的任何一种,对某个体的释放总体状况都发挥着大小不同的作用,假如再把多种途径综合起来考虑,那么任何一个具体个人的总体释放状况,就具有无限多样的存在可能。

 只记录任何一种特定的行为,不论它在特定群体中的发生概率有多高,也无法表明该群体的生活的总体状况。

 例如珀尔于1925年曾调查过婚内的频率,尽管他的调查表明,至少有62%的婚内达到了

 但这一单独数据却不能说明在婚男的总体释放的状况,当然也无法说明他们获得的总体情况。又如,研究大学生的自我刺(手)现象,也不能表明这个群体的总体释放状况。再如,许多被列为“同恋者”的个人,实际上同时还有数百次多种异行为,同行为在其总体释放状况中只占很小的比例。

 可惜许多心理学研究中,也把那些哪怕只有过一次同行为的人,统统归入“同恋者”而忽视了此人的其他释放途径。我们认为,无论研究个体还是群体,必须考虑对象的多种释放途径。

 尤其必须考虑它们各自对总体释放状况的贡献到底有多少。以往所发表的一切研究成果,都是只求出了人类活动中特定一种的频率。

 正因如此,我们现在对总体释放的研究所得出的频率,比以往资料都要高,而且高于一般人所预期的数字。我们研究了从青春期初始到30岁的11467个‮国美‬男,他们的总体释放的平均频率为:每星期2。88次。

 其中的比例分布为:每星期0次到0。5次的占13。6%,1次到4次的占64。9%,4。5次到8次的占17。1%,8。5次到14次的占3。3%,15次到29次以上的占1。1%。

 假如不计算这些人中的无行为者,平均释放频率就是每星期2。94次。假如把年龄界限放宽,包括从青春期伊始者到85岁老人的男,则他们的平均释放频率为每星期2。74次。

 假如据此来推算全‮国美‬男人口的状况,那么30岁以下的‮国美‬男,平均释放频率为每星期3。27次,对于85岁以下的全‮国美‬男来说,平均为每星期释放2。34次。

 ***当然,以上数据也并非完全精确。各人等的平均释放频率显然不同,受到年龄、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宗教信仰、城乡背景以及生物和心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这些,我们将在以下各章中分别讨论。个体差异个体差异在人类行为中表现得非凡突出,非凡‮实真‬。

 这是因为,即使在一个极小的群体中,个体间在行为上的差异,也比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差异大得多。

 例如在我们的调查对象中,有少数几人多年来一直未。有一位男虽然显得身强体壮。

 但在过去30年间却只1次。另外则有些人长期以来持续地每星期10次、20次,乃至更多。

 有一位学者型的、精通业务的男律师,30年来一直平均每星期释放30次以上。其间的差异达万千倍之巨。1942年,我曾发表过关于昆虫的个体差异的研究报告。

 我发现,一般动物的个体形体差异约为2倍到3倍,任何动植物不同个体的形体差异至多可达18倍,但我现在研究了人类释放频率的差异后才发现,那真是小巫见大巫。

 前述30年一次者与那位律师相比,竟然相差4。5万倍!而这两个人,或其他差异千万倍的两个人,却可能住在同一城镇,在同一场所相遇,乃至参与同一社会活动。

 个体在活动频率方面的差异,具有极大的社会重要。我们的公共道德戒律,我们的社会组织,我们的婚姻习俗,我们关于的法律,以及我们的教育制度和宗教体系,都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基本估价之上的:所有个体的活动都非常相似。

 因此对于所有个体来说,把自己的行为限定于道德所确立的单一模式之中,就应该是和必然是一件非常简单易行的事。

 甚至对于婚姻这样一件显然与活动息息相关的事,我们现今的社会和习俗,也极少去考虑:这两个结婚当事人可能在的爱好、背景与能力方面相去甚远。

 对于教育,人们感爱好的是制订一种课程表,以足处于某一教育水平上的儿童…所有儿童!人们无视这一事实:某个个体可能对持有相对消极的评价。

 而另一个个体却可能发现,他(她)根本无法把自己限制在如此之低的活动水平之上。在社会的组织与治理方面,人们对个体间差异的可能,一直就是几乎根本不予理睬。

 结果,不同个人对的不同评价问题,被诉诸刑法、精神病医生或其他什么社会机构去惩处,其实,就和对的评价而言,涉及多少个人,就会有多少种不同问题。

 我们的调查表明,每星期释放1次到6。5次的男占77。7%,其余22。3%的男属于多与少两个极端状况。

 有7。6%的男每星期平均释放7次或7次以上,而且持续至少5年。他们的导致活动,大部分发生在某些朋友或人之间。至于女的情况,将会在我们下一部书中详述。

 但尽管女的大多数都频率较低,但她们之中的个体差异,即不同频率的分布范围,却比男更大。

 那么,任何一个个体是否有可能按照比自己实有频率更高或更低的频率,来评价所有活动呢?即使经过专业练习的人,也不易回答这个问题。

 在讨论教育、制度和政策的会议上,我们可以听到非常不同的意见,从主张绝对直到主张公开采用任何活动方式,无所不有。

 没有什么事情能像这样,在人们中间引起如此公开的分裂。任何旁观者都会承认。单纯外在因素绝不会导致聪明人们得出如此不同的结论。因此,假如我们能获知会议参加者的个人经历,就可能发现:这群人中有一些,一年内释放不超过1次或2次。

 而在场的另一些人,则持续而规律地每星期经历10次或20次。这就是说,个人的释放频率,与他在社会争论中所采取的立场之间,必然存在着某种相关联系。

 可惜的是,争论任何一方中的极端者,可能都根本不曾想到:自己的对手也许有着与自己截然不同甚至相反的经历。

 更可惜的是,恰恰是在这样一种糊涂氛围中,人们喋喋不休地讨论著青少年的犯罪,讨论著强化法律,讨论著制定专门的法律。

 人们知道,远在这种讨论会会场之外的政治家们,必然会反出会场中最响亮的声音,必然代表这些人的态度和经验。政治家们永远不会遵照一种基于客观统计资料的科研成果来行事。

 ***科学界对的讨论中,也极少注重人类行为的广泛多样。许多著作中的结论仅来源于作者个人的经历,尤其是连一些学者也在使用“正常的”或“反常的”这类术语,实在令人惊奇。

 因为这充其量只表明这位学者是在按个人口味处理客观资料,其“研究”不过是个人立场的表白。

 我们的调查表明,没有任何一种释放途径或频率可以称为“正常的”、“典型的”、“有代表的”它们只有差异。

 而且除了差异之外什么也不表明。它们分布的广泛及其相互间的连续向我们表明:所谓“正常的”和“反常的”之类术语,不在科学的词汇表之中。充其量说来,所谓“反常”

 也只不过表明某些个人的活动频率在人群中较少出现,或表明这类释放途径在总体人群中并不通用,但即使如此,这也只能表明这些个人稀少,而非“反常”

 再进一步说,我们在以后各章中将根据事实材料证实:许多在教科书上被确定为“‮态变‬”或“反常”的行为方式,实际上在人群中的发生率达到30%、60%甚至75%。

 因此,对这类行为来说,连因其稀少而被斥为反常,也不足为凭了,“反常”这一术语,在医学病理学上是指与一个活体的生理健康相抵触的状况。在社会意识中,“反常”可以指那些导致个人与社会适应不良的活动。 N6zW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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