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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二
 历一

 太古圣人,体二气之权舆,赜三才之物象,乃创纪以穷其数,画卦以通其变。 而纪有大衍之法,卦有推策之文,由是历法生焉。殷人用九畴、五纪之书,《周礼》 载冯相、保章之职,‮以所‬辨三辰之躔次,察九野之吉凶。历代畴人,迭相传授,盖 推步之成法,协用之旧章。暨秦氏焚书,遗文残缺,汉兴作者,师法多门。虽同征 钟律之文,共演蓍⻳之说,而建元或异,积蔀相悬,旁取证于《舂秋》,強乩疑于 《系》、《象》,靡不扬眉抵掌,谓甘、石未称⽇官;运策播精,言裨、梓不知天 道。及至清台眎祲,⻩道考祥,言缩则盈,少中多否,否则矫云差算,中则自负知 时。章、亥不生,凭何质证?

 ⾼齐天保中,六月⽇当蚀朔,文宣先期问候官蚀何时,张孟宾言蚀申,郑元伟、 董峻言蚀辰,宋景业言蚀巳。是⽇蚀于申酉之间,言皆不中时。景业造《天保历》 则疏密可知矣。昔邓平、洛下闳造汉《太初历》,非之者十七家。后刘洪、蔡伯喈、 何承天、祖冲之,皆数术之精粹者,至于宣考历书之际,犹为横议所排。斯道寂寥, 知音盖寡。‮以所‬张胄玄佩印而沸腾,刘孝孙舆棺而恸哭,俾诸后学,益用为疑。以 臣折衷,无如旧法。

 ⾼祖受隋禅,傅仁均首陈七事,言戊寅岁时正得上元之首,宜定新历,以符禅 代,由是造《戊寅历》。祖孝孙、李淳风立理驳之,仁均条答甚详,故法行于贞观 之世。⾼宗时,太史奏旧历加时浸差,宜有改定,乃诏李淳风造《麟德历》。初, 隋末刘焯造《皇极历》,其道不行,淳风约之为法,时称精密。天后时,瞿昙罗造 《光宅历》。中宗时,南宮说造《景龙历》,皆旧法之所弃者,复取用之。徒云⾰ 易,宁造深微,寻亦不行。开元中,僧一行精诸家历法,言《麟德历》行用既久, 晷纬渐差。宰相张说言之,玄宗召见,令造新历。遂与星官梁令瓚先造《⻩道游仪 图》,考校七曜行度,准《周易》大衍之数,别成一法,行用垂五十年。肃宗时, 韩颍造《至德历》。代宗时,郭献之造《五纪历》。德宗时,徐承嗣造《正元历》。 宪宗时,徐昂造《观象历》。其法今存,而元纪蔀章之数,或异前经;而察敛启闭 之期,何殊旧法。至论征验,罕及研精。绵代流行,示存经法耳。

 前史取傅仁均、李淳风、南宮说、一行四家历经,为《历志》四卷。近代精数 者,皆以淳风、一行之法,历千古而无差,后人更之,要立异耳,无逾其精密也。 《景龙历》不经行用,世‮为以‬非,今略而不载。但取《戊寅》、《麟德》、《大衍》 三历法,以备此志,示于畴官尔。

 戊寅历经

 已上阙文⽇。自⼊立秋,初⽇加四千八‮分十‬,后⽇减七十六分,置初⽇所加之 分,计后⽇减之数以减之。讫,馀以行分法约之,为⽇数。及加平见⽇及分,満行 分法,又去之,从⽇一,为定见⽇及分。后皆放此。毕于秋分。自⼊寒露,⽇减一 百二十七分,减若不⾜,即一⽇加行分法,反减之,为定见⽇及分。后皆放此。毕 于立冬。自⼊小雪,毕于大雪,均减八⽇。初见去⽇十四度。

 荧惑

 平见:⼊冬至,初⽇减一万六千三百五十四分,后⽇减五百四十五分,毕于小 寒。自⼊大寒,⽇加四百二十六分,毕于启蛰。自⼊雨⽔,毕于⾕雨,均加二十九 ⽇。⼊立夏,初⽇加一万九千三百九十二分,后⽇减二百一十三分,毕于大暑。自 ⼊立秋,依平。自⼊处暑,⽇减一百八十四分,毕于立冬。自⼊小雪,毕于大雪。 均减二十五⽇。初见去⽇十七度。

 镇星

 平见:⼊冬至,初⽇减四千八百一十四分,后⽇加七十九分,毕于气尽。自⼊ 小寒,毕于大寒。均减九⽇。⼊立舂,均减八⽇。⼊启蛰,均减七⽇。⼊雨⽔,均 减六⽇。⼊舂分,均减五⽇。⼊清明,均减四⽇。⼊⾕雨,毕芒种,均减三⽇。⼊ 夏至,毕十⽇內,均减二⽇。十⽇外,⼊小暑,毕五⽇內,均减一⽇。五⽇外,毕 于气尽,依平。自⼊大暑,⽇加一百八十一分,毕于立秋。自⼊处暑,均加九⽇。 自⼊⽩露,初⽇加六千二分,后⽇减一百三十三分,毕于寒露。自⼊霜降,⽇减七 十九分,毕于大雪。初见去⽇十七度。

 太⽩

 晨平见:⼊冬至,依平。自⼊小寒,⽇加六十六分,毕于大寒。自⼊立舂,毕 于立夏,均加三⽇。自⼊小満,初⽇加一千九百六十四分,后⽇减六十六分,毕于 芒种。自⼊夏至,依平。自⼊小暑,减六‮分十‬,毕于大暑。自⼊立秋,毕于立冬, 均减三⽇。自⼊小雪,初⽇减一千九百六十四分,后⽇减六十六分,毕大寒。

 夕平见:⼊冬至,⽇减一百分,毕于立舂。自⼊启蛰,毕于舂分,均减九⽇。 自⼊清明,初⽇减五千九百八十六分,后⽇减一百分,毕于小満。自⼊芒种,依平。 自⼊夏至,⽇加一百分,毕于立秋。自⼊处暑,毕于秋分,均加九⽇。自⼊寒露, 初⽇加五千九百八十六分,后⽇减一百分,毕于小雪。自⼊大雪,依平。初见去⽇ 十一度。

 辰星

 晨平见:⼊冬至,均减四⽇。自⼊小寒,毕于大寒,依平。自⼊立舂,毕启蛰, 减三⽇。其在启蛰气內,去⽇一十八度外、四十度內,晨无木、土、金一星已上者, 不见也。自⼊雨⽔,毕于立夏,应见不见。其在立夏气內,去⽇度如前,晨有木、 火、土、金一星已上者,亦见之。自⼊小満,毕于寒露,依平。自⼊霜降,毕于立 冬,加一⽇。自⼊小雪,毕于大雪十二⽇,依平。若在大雪十三⽇,即减一⽇。在 十四⽇,减二⽇。在十五⽇,减三⽇。在十六⽇,减四⽇。

 夕平见:⼊冬至,毕于清明,依平。自⼊⾕雨,毕于芒种,减二⽇。自⼊夏至, 毕于大暑,依平。自⼊立秋,毕于霜降,应见不见。其在立秋及霜降二气之內,夕 有星去⽇如前晨者,亦见。自⼊立冬,毕于大雪,依平。初见去⽇十七度。

 行五星法

 各置星定见之前夜半⽇所在宿度算及分,各以定见去朔⽇算及一分加之。小分 満法十四分,从行分一。行分満法六百七十六分,从度一。又以星初见去⽇度数, 晨减夕加之。命度以次,即星初见所在度及分。自此已后,皆弃此小分也。

 求次⽇术

 各加一⽇所行度及分。其火、金之行而有小分者,各以⽇率为⺟。小分満其⺟, 去从行分一。行分満法,去从度一。其行有益疾迟者,副置一⽇行分。各以其分疾 益迟损,乃加之。留者因前,退则减之,伏不注度。顺行出斗去其分,行⼊斗先加 分。讫,皆以二十六副行分为度分。

 岁星

 初见:顺,⽇行一百七十六分五十秒,⽇益迟一分。一百一十四⽇行十九度二 百九分。而留,二十八⽇。乃退,⽇九十七分。八十四⽇退十二度五‮分十‬。又留, 二十六⽇五百九十六,小分七四分。即以初定见⽇分而加之,若満行分法,即去之, 从月去之,从一⽇。乃顺,初⽇行六‮分十‬,⽇益疾一分。一百十四⽇行十九度四百 三十七分而伏。

 荧惑

 初见:⼊冬至,初率二百四十一⽇行一百六十三度。已后二⽇损⽇及度各一。 尽一百二十八⽇,率一百七十七⽇行九十九度。毕一百六十一⽇皆同。已后三⽇损 ⽇及度各一。尽一百八十二⽇,率一百七十⽇行九十二度。毕一百八十八⽇皆同。 已后三⽇益⽇及度各一。尽二百二十七⽇,率一百八十三⽇行一百五度。已后二⽇ 益⽇及度各一。尽二百四十九⽇,率一百九十四⽇行一百一十六度。已后一⽇益⽇ 及度各一。尽三百一十⽇,率二百五十五⽇行一百七十七度。毕三百三十七⽇皆同。 已后二⽇损。尽三百六十五⽇,复二百四十一⽇行一百六十三度。

 初见:⼊小寒已后,三⽇去⽇率一,毕于启蛰。自⼊雨⽔,毕于立夏,均去⽇ 率二十。自⼊小満,初去⽇率二十。以次三⽇去十九,⽇⽇去十八。以次三⽇去一 ⽇,毕于小暑,即依平,为定⽇之率。若⼊处暑,毕于秋分,皆去度率六,各依冬 至后⽇数而损益之,又依所⼊之气以减之,名为前疾。⽇数及度数之率,若初行。 ⼊大寒,毕于大暑,皆差行,⽇益迟一分。其馀皆平行。若⼊⽩露,毕于秋分,初 ⽇行半度,四十⽇行二十度。即去⽇率四十,度率二十,别为半度之行,讫,然后 求平行之分以续之。平行分者,置定行度率,以分法乘之,以定⽇率除之,所得即 平行一⽇之分,不尽为小分。求差行者,置⽇率之数,减一。讫,又半之,加平行 一⽇之分,为初⽇行分。各尽其⽇度而迟。初⽇行三百二十六分,⽇益迟一分半, 六十⽇行二十五度五分。其前疾去度六者,此迟初⽇加六十七分、小分三十六。小 分満六十,去之,从行分一,即六十⽇行三十一度,分同。而留,十二⽇。前去⽇ 分⽇于二留,奇后从后留。乃退,⽇一百九十二分,六十⽇退十七度二十八分。又 留,十二⽇六百二十六分、小分三‮分十‬。亦如初定见之分,満去如前。又顺,后迟。 初⽇行二百三十八分,⽇益疾一分半,六十⽇行二十五度三十五分。此迟在立秋至 秋分者,加一⽇,行六十七、小分三十六。満去如前,即六十⽇行三十一度。分同 也。而后疾。⼊冬至,初率二百一十四⽇行一百三十六度。已后一⽇损⽇及度各一。 尽三十七⽇,率一百七十七⽇行九十九度。已后二⽇损⽇及度各一。尽五十七⽇, 率一百六十七⽇行八十九度。毕七十九⽇皆同。已后三⽇益⽇及度各一。尽一百三 十⽇,率一百八十四⽇行一百六十度。已后二⽇益⽇及度各一。尽一百四十四⽇, 率一百九十一⽇行一百一十三度。已后一⽇益⽇及度各一。尽一百九十⽇,率二百 三十七⽇行一百五十九度。已后一⽇益⽇及度各一。尽二百一十⽇,率二百六十七 ⽇行一百八十九度。毕二百五十九⽇皆同。已后二⽇损⽇及度各一。尽三百六十五 ⽇,复率二百一十四行一百三十六度。后迟加六度者,此后疾去度率六,为定度。 各依冬至后⽇数而损益之,为后疾⽇及度之率。若⼊立夏,于夏至,⽇行半度,尽 六十⽇,行三十度。若⼊小暑,于大暑,尽四十⽇,行二十度。皆去⽇及度之率, 别为半度之行,讫,然后求平行之分以续之。各尽其⽇度而伏。

 镇星

 初见:顺,⽇行六‮分十‬,八十三⽇行七度二百四十八分。而留,三十八⽇。乃 退,⽇四十一分,一百⽇退六度四十四分。又留,三十七⽇六十一分小分四。亦以 初定见⽇分加之。満去如前。乃顺,⽇行六‮分十‬,八十三⽇行七度二百四十八分而 伏。

 太⽩

 晨初见:乃退,⽇一度半,十⽇退十五度。而留,九⽇。乃顺迟,差行。先迟, ⽇益疾八分,四十⽇行三十度。若此迟⼊大雪已后,毕于小満,即依此为定而求行 分。自⼊芒种,十⽇减一度为定度,毕于夏至。自⼊小暑,毕于霜降,均减三度。 自⼊立冬,初⽇减三度,后十⽇减一度,毕于霜降,小雪,皆为定度。求一⽇行分 者,以行分法乘定度,以四十馀之,为平分,不尽为小分。又以四乘三十九,以减 平分,为初⽇行分。平行,⽇一度,十五⽇行十五度。若此平行⼊小寒后,十⽇益 ⽇及度各一,毕于启蛰。自⼊雨⽔之气,皆二十一⽇行二十一度。自⼊舂分后,十 ⽇减一,毕于立夏,即十五⽇。自⼊处暑,毕于寒露,即无此平行。自⼊霜降,即 四⽇益一,毕于大雪,后十五⽇行十五度。疾,百七十⽇行二百四度。前顺迟减度 者,计所减之数,以益此度为定度。求一⽇行度及分者,以百七十⽇减度数,馀行 以分法乘,以百七十馀之,所得为之⽇平行度分。晨伏东方。

 夕初见:顺疾,百七十⽇行二百。毕于立夏,依此顺疾。⼊冬至已后,毕于立 夏,依此率为定。自⼊小満,六⽇加一度。自⼊大暑初,毕于芒种,自⼊夏至,毕 于小暑,均五度。自⼊大暑,初加五度,后三⽇减一度,毕于气尽。自⼊立秋,毕 于大雪,还依本率。从⽩露毕舂分,皆差行。先疾,⽇益迟一分半。自⼊清明,毕 于处暑,并平行,同晨疾。求差行者,半一百六十九,乃以一分半乘之,以加平行 分,为初⽇行度分也。平行,⽇一度,十五⽇行十五度。此平行⼊冬至后,十⽇减 ⽇及度各一,毕于立舂。自⼊启蛰,毕于芒种,皆均九⽇行九度。自⼊夏至后,五 ⽇益一,毕于小暑。自⼊大暑,毕于气尽,皆十五⽇行十五度。自⼊立秋后,六⽇ 一,毕于小雪。自⼊大雪,毕于气尽,皆十五⽇行十五度者也。顺迟,差行。先疾, ⽇益迟八分,四十⽇行三十度。前加度者,此依数减之,求一⽇行分,如晨迟准减 者为加之。又留,九⽇。乃退,⽇半度,十⽇退五度,而夕伏西方。

 辰星:晨初见,留,六⽇。顺迟,⽇行一百六十九分,四⽇行一度。若初见⼊ 大寒,毕于启蛰之內,即不须此迟行。平行,⽇一度,十⽇行十度。此平行若⼊大 寒已后,二⽇去⽇及度各一,毕于二十⽇,⽇及度俱尽,即无此平行。疾,⽇行一 度六百九‮分十‬,十⽇行十九度六分。前无迟行者,此疾⽇减二百三分,十⽇行十七 度四分。晨伏东方。

 夕初见:顺疾,⽇行一度六百九分,十⽇行十九度六分。此疾者,⼊小暑毕于 处暑之內,⽇减二百三分,十⽇行十六度四分。平行,⽇一度,十⽇行十度。此平 行若⼊大暑已后,于二⽇去⽇及度各一。毕于二十⽇,⽇及度俱尽,即无此平行。 迟,⽇行一百六十九分,四⽇行一度。若疾减二百三分者,即不须此迟行。又留, 六⽇九分。夕伏西方。

 推

 会法:一千二百七十四万一千二百五分。

 分法:六百三十七万六百二十九分。

 朔差:一百八万五千四百九十二分。

 望分:六百九十一万三千三百五‮分十‬。

 限:五万八十二万七千八百五十八分。

 望差:五十四万二千七百四十七一分。

 外限:六百七十六万七百八十二九分。

 中限:一千二百三十五万一千二十五八分。

 內限:一千二百一十九万八千四百五十八七分。

 时法:二万九千一十八。

 推分术

 置⼊上元已来积月,以会法去之。馀,以朔差乘之。満会法,又去之。仁 均本术,武德年加差七百七十五万五千一百六十四分。馀为所求年天正朔⼊平 分。求望平分术,以望分加之,満去如前,为平分。次月平分术,其朔望,⼊冬 至气內,依平为定。若⼊小寒已后,⽇加气差一千六百五‮分十‬,毕于立舂。自⼊启 蛰,毕于清明,均加七万六千一百分。后⽇减一千六百五‮分十‬,毕于小満。置初⽇ 所加之分,计后⽇减之数以减之,馀以加平分。自⼊芒种,毕于夏至,依平为定。 加之,満会法,即去。馀为定分。其朔⼊灾,若⼊小寒,毕于雨⽔,及立夏, 毕于小満,值盈二时已下,皆半气差而加之。二时已上,皆不加。其朔⼊时分, 如望差分已下,外限已上,有星伏,木土去见十⽇外,火去见四十⽇外,金星伏去 见二十二⽇外。有一星者,不加气差。其朔望,⼊小暑已后,⽇减气差一千二百分, 毕于处暑。自⼊⽩露,毕于霜降,均减九万五千八百二‮分十‬。自⼊立冬,初⽇减六 万三千三百分,后⽇减二千一百一‮分十‬,毕于小雪。置初⽇所减之分,计后⽇减之 数以减之,馀以减平分也。自⼊大雪,亦依平为定。减若不⾜者,加会法,乃 减之。馀为定分。其朔⼊分,如限內限已上,分中限已下,有星伏如前者, 不减气差。

 推道在內外及先后去术,其定分不満分法者,为在外道。満去之,馀为 在內道。其馀如望差已下,即是去先分。以时法约之得一,为去先时数。限 已上,即以减分法。馀为去后分,亦以时法约之,为时数。望则月蚀也。其朔 在內道者,朔则⽇蚀。或虽在內道去而远,在外道去而近,亦为蚀也。

 推月蚀加时术

 置有蚀之望定小馀。若⼊历一⽇,即减二百八十。⼊十五⽇,即加之。若⼊十 四⽇,即加五百五十。⼊二十八⽇,即减之。自⼊诸⽇,值盈皆加二百八十,值缩 皆减之,为定馀。乃以十二乘之,以时法六千五百三除之,所得为半辰之数。命以 子半起算外,即所在辰。初命子半以一算,自后皆以二算为一辰。不尽为时馀。若 时馀在辰半之前者,乃倍之。如法无所得,为辰初。又以三因之,如法得一,名为 強。若得強,若得二強,即名少弱。若倍之,如法得一,为少。凡四分一为少,二 为半,三为太。不尽者,又三之,如法得一,名为強。若得二強者,即名为半弱。 若时馀在辰半之后者亦倍之。如法无所得,为‮在正‬辰半。以三因之,如法得二,名 为強,即名半強。若得二強,即名太弱。若倍之,如法得一,为态。不尽者,又三 之,如法得一,为強,即名太強;若得者,又二強者,为辰末。亦可前辰名之。月 在冲上蚀,⽇出后⼊前各一时半外,不注蚀。

 推⽇蚀加时术

 置有蚀之朔定小馀。若⼊历一⽇,即减三百。⼊十五⽇,即加之。若⼊十四⽇, 即加五百五十。⼊二十八⽇,即减之‮为以‬定。自后不⼊四时加减之限。舂三月,內 道,去四时已上,⼊历,值盈加二百八十,值缩反减之。夏三月,內道,值盈加 二百八十,值缩反减之。秋三月,內道,去十一时已下,值盈加二百八十,值缩 不加;十一时已上,值盈加五百五十,值缩不加一百八十。冬三月,內道,去五 时已下,值盈加二百八十,缩不加。皆为定馀。乃以十二乘之,以时法除之,所得 半辰之数,命以子半起算外,即所在辰。命辰如前法。不尽为时馀,别置为副。若 ⼊仲辰半前,即以副减法,馀为差率。若在半后,即退其半辰,还以法加馀,即以 副为差率。若⼊季辰半前,即以法加副,而为差率。若在半后,即其半辰,还以法 加馀,乃倍法以加副,而为差率。若⼊孟辰半前,即三因其法,而以副减之,馀为 差率。若半后,即退其半辰,还以法加馀,又以法加副,乃三因其法而以副减之, 为差率。又置去时数,三已下加三,六已下加二,九已下加一,九已上依数,十 二以上从十二,以乘差率。若在季辰半后,孟辰半前,去六时以上者,皆从其六, 以乘差率。六时已下,自依数,不须加。如十四得一,为时差。子至卯半,午至酉 半,以时馀加之;卯至午半,酉至子半,以减时馀。加之若満时法者,乃去之,加 于辰,即进之于前也。减之若不⾜者,减半辰,加时法,乃减之,即退之于后也。 馀为定时馀。乃如月蚀法,子午卯酉为仲,辰戌丑未为季,寅申已亥为孟。⽇出前 后各一时半外,不注⽇蚀。

 推內道⽇不蚀术

 夏五月朔,加时在南方三辰,先十三时外,六月朔,后十三时外者,不蚀。 启蛰毕清明,先十三时外,值缩,加时在未巳西者,亦不蚀。⼊处暑,毕寒露, 后十三时,值盈,加时在己巳东者,亦不蚀。

 推外道⽇蚀术

 不问之先后,但去一时內者,皆蚀也。若先二时內者,值盈二时外者, 亦蚀。若后二时內,值缩二时外者,亦蚀。其夏去二时在南方三辰者,亦蚀。 若去分至十二时內,去六时內者,亦蚀。若去舂分三⽇內,后二时內者,亦 蚀。秋分三⽇內,先二时內者,亦蚀。诸去三时內,星伏如前者,亦蚀。

 推月蚀分术

 置去分。其在冬,先后皆去不蚀分二时之数。若在于舂,先去半时,后 去二时。夏即依定。若在于秋,先去二时,后去半时。若不⾜去者,蚀既, 乃以三万六千一百八十三为法除之,所得为不蚀分。不尽者,半法已上为半強,已 下为半弱,而以减十五,馀为蚀之大分。

 推月蚀所起术

 若在外道,初起东北,蚀甚西北。若在內道,初起东南,蚀甚西南。十三分已 上,正东起。推皆据正南而言。

 推⽇蚀分术

 置去分。若⼊冬至已后,毕于立舂,皆均减十二万八百,馀为不蚀分。不⾜ 减者,反以分减之,馀为不蚀分。亦减望差为定法。其后值缩者,直以望差为 定法,不须减之。自⼊启蛰,初⽇减二十二万八百分,后⽇减一千八百一‮分十‬,置 初⽇所减之分,计后⽇减之数以减之,馀以减分。毕于芒种。自⼊夏至,⽇减二 千四百分,毕于⽩露。自⼊秋分,毕于大雪,皆均减二十二万八百分。但不⾜减者, 皆如前,反以分减之,讫,皆为不蚀。若⼊冬至,毕于小寒,不蚀分依定。若⼊ 大寒,毕于立夏,后去五时外,皆去不蚀分一时。时差值减者,先减之,后 加之。不⾜减者,蚀既。时差值加者,先加之,后减之。不⾜减者,蚀既。乃 为定分,以十五乘之,以定法除之,所得为不蚀分。不尽者,半法已上为半強,已 下为半弱,而以减十五,馀为蚀之大分也。

 推⽇蚀所起术

 若在外道,初起西南,蚀甚东南。若在內道,初起西北,蚀甚东北。十三度已 上,正西起。亦据正南而言之。

 求⽇出⼊所在术

 以所⼊气辰刻及分,与后气辰刻及分相减。馀乘⼊气⽇算,以十五除之。所得 以加减所⼊气为定⽇出人。从冬至至夏至,⽇出减之,⽇⼊加之。从夏至至冬至, ⽇出加之,⽇⼊减之。⼊馀为定刻及分。

 武德九年五月二⽇校历人前历博士臣南宮子明

 校历人前历博士臣薛 弘疑

 校历人算历博士臣王 孝通

 监校历大理卿清河县公崔 善为

 夜漏半

 右依武德元年经,加于漏刻⽇出没二十四气下。

 推月蚀加时术

 右加有蚀之望,以百刻乘定小馀,⽇法而一,以课所近气不満夜半者,命⽇以 甲子算上注历。

 推月蚀亏初复満先造每箭更筹用刻

 倍月蚀⽇所⼊气夜漏半,二十五而一,为筹刻分,亦注于历下。

 月蚀分用刻率 置月蚀分

 推⽇月蚀加时定刻术

 置⽇月蚀加时定馀。在辰半后者,加时法于时馀,以二十五乘之,三万九千一 十八而一刻,命刻算外,即所⼊辰刻。

 求亏初复満术

 置蚀分,用刻率副之,以乘所⼊历损益率,四千五十七而一。值盈反其损益, 值缩依其损谥,副为蚀定用刻数,乃六乘之,十而一,以减蚀加时辰刻,为亏初。 丈四乘馀之用刻数,十而一,以加蚀加时辰刻,为复満。

 求所蚀夜初甚末更筹刻术

 因其⽇⽇所⼊辰残刻及分,依次加辰刻及分,至蚀初辰刻及分,减二刻十二分, 从其更用刻及分除之,不満更,即初蚀更筹。依所求得至甚刻加之,命即甚。依求 得甚后刻数加之,命即末更筹刻及分。⽇出前复満,⽇⼊后初亏,皆不注蚀。 n6Zw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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