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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五
 历一

 历法尚矣。自尧命羲、和,历象⽇月星辰,以闰月定四时成岁,其事略见于 《书》。而夏、商、周以三统改正朔,为历固已不同,而其法不传。至汉造历,始 以八十一分为统⺟,其数起于⻩钟之龠,盖其法一本于律矣。其后刘歆又以《舂秋》、 《易象》推合其数,盖傅会之说也。至唐一行始专用大衍之策,则历术又本于《易》 矣。盖历起于数,数者,自然之用也。其用无穷而无所不通,以之于律、于《易》, 皆可以合也。然其要在于候天地之气,以知四时寒暑,而仰察天⽇月星之行运,以 相参合而已。然四时寒暑无形而运于下,天⽇月星有象而见于上,二者常动而不息。 一有一无,出⼊升降,或迟或疾,不相为谋。其久而不能无差忒者,势使之然也。 故为历者,其始未尝不精密,而其后多疏而不合,亦理之然也。不合,则屡变其法 以求之。自尧、舜、三代以来,历未尝同也。

 唐终始二百九十余年,而历八改。初曰《戊寅元历》,曰《麟德甲子元历》, 曰《开元大衍历》,曰《宝应五纪历》,曰《建中正元历》,曰《元和观象历》, 曰《长庆宣明历》,曰《景福崇玄历》而止矣。

 ⾼祖受禅,将治新历,东都道士傅仁均善推步之学,太史令庾俭、丞傅弈荐之。 诏仁均与俭等参议,合受命岁名为《戊寅元历》。乃列其大要,所可考验者有七, 曰:“唐以戊寅岁甲子⽇登极,历元戊寅,⽇起甲子,如汉《太初》,一也。冬至 五十余年辄差一度,⽇短星昴,合于《尧典》,二也。周幽王六年十月辛卯朔,⼊ 蚀限,合于《诗》,三也。鲁僖公五年壬子冬至,合《舂秋命历序》,四也。月有 三大、三小,则⽇蚀常在朔,月蚀常在望,五也。命辰起子半,命度起虚六,符 之始,六也。立迟疾定朔,则月行晦不东见,朔不西朓,七也。”⾼祖诏司历起 二年用之,擢仁均员外散骑侍郞。

 三年正月望及二月、八月朔,当蚀,比不效。六年,诏吏部郞中祖孝孙考其得 失。孝孙使算历博士王孝通以《甲辰历》法诘之曰:“‘⽇短星昴,以正仲冬。’ 七宿毕见,举中宿言耳。举中宿,则余星可知。仁均专守昴中,执文害意,不亦谬 乎?又《月令》仲冬‘昏东壁中’,明昴中非为常准。若尧时星昴昏中,差至东壁, 然则尧前七千余岁,冬至昏翼中,⽇应在东井。井极北,去人最近,故暑;斗极南, 去人最远,故寒。寒暑易位,必不然矣。又平朔、定朔,旧有二家。三大、三小, 为定朔望;一大、一小,为平朔望。⽇月行有迟速,相及谓之合会。晦、朔无定, 由时消息。若定大小皆在朔者,合会虽定,而蔀、元、纪首三端并失。若上合履端 之始,下得归馀于终,合会有时,则《甲辰元历》为通术矣。”仁均对曰:“宋祖 冲之立岁差,隋张胄玄等因而修之。虽差数不同,各明其意。孝通未晓,乃热南斗 为冬至常星。夫⽇躔宿度,如垂阝传之过,宿度既差,⻩道随而变矣。《书》云: ‘季秋月朔,辰弗集于房。’孔氏云:‘集,合也。不合则⽇蚀可知。’又云: ‘先时者杀无赦,不及时者杀无赦。’既有先后之差,是知定朔矣。《诗》云: ‘十月之,朔月辛卯。’又《舂秋传》曰:‘不书朔,官失之也。’自后历差, 莫能详正。故秦、汉以来,多非朔蚀。宋御史中丞何承天微见意,不能详究,乃 为散骑侍郞⽪延宗等所抑。孝通之语,乃延宗旧说。治历之本,必推上元,⽇月如 合璧,五星如连珠,夜半甲子朔旦冬至。自此七曜散行,不复余分普尽,总会如初。 唯朔分、气分,有可尽之理,因其可尽,即有三端。此乃纪其⽇数之元尔。或‮为以‬ 即夜半甲子朔冬至者,非也。冬至自有常数,朔名由于月起,月行迟疾匪常,三端 安得即合。故必须⽇月相合与至同⽇者,乃为合朔冬至耳。”孝孙‮为以‬然,但略去 尤疏阔者。

 九年,复诏大理卿崔善为与孝通等较定,善为所改凡数十条。初,仁均以武德 元年为历始,而气、朔、迟疾、会及五星皆有加减。至是复用上元积算。其周天 度,即古⾚道也。

 贞观初,直太史李淳风又上疏论十有八事,复诏善为课二家得失,其七条改从 淳风。十四年,太宗将亲祀南郊,以十一月癸亥朔,甲子冬至。而淳风新术,以甲 子合朔冬至,乃上言:“古历分⽇,起于子半。十一月当甲子合朔冬至,故太史令 傅仁均以减余稍多,子初为朔,遂差三刻。”司历南宮子明、太史令薛颐等言: “子初及半,⽇月未离。淳风之法,较舂秋已来晷度薄蚀,事皆符合。”国子祭酒 孔颖达等及尚书八座参议,请从淳风。又以平朔推之,则二历皆以朔⽇冬至,于事 弥合。且平朔行之自古,故《舂秋传》或失之前,谓晦⽇也。虽癸亥⽇月相及,明 ⽇甲子,为朔可也。从之。十八年,淳风又上言:“仁均历有三大、三小,云⽇月 之蚀,必在朔望。十九年九月后,四朔频大。”诏集诸解历者详之,不能定。庚子, 诏用仁均平朔,讫麟德元年。

 仁均历法祖述胄玄,稍以刘孝孙旧议参之,其大最疏于淳风。然更相出⼊,其 有所中,淳风亦不能逾之。今所记者,善为所较也。

 《戊寅历》上元戊寅岁至武德九年丙戌,积十六万四千三百四十八算外。

 章岁六百七十六。亦名行分法。章闰二百四十九。章月八千三百六十一。

 月法三十八万四千七十五。⽇法万三千六。时法六千五百三度法、气法九千四 百六十四气时法千一百八十三。

 岁分三百四十五万六千六百七十五。岁余二千三百一十五。周分三百四十五万 六千八百四十五半。斗分一千四百八十五半。没分七万六千八百一十五。没法千一 百三。

 历⽇二十七,历余万六千六十四。历周七十九万八千二百。历法二万八千九百 六十八。余数四万九千六百三十五。

 章月乘年,如章岁得一,为积月。以月法乘积月,如⽇法得一,为朔积⽇;余 为小余。

 ⽇満六十,去之;余为大余。命甲子算外,得天正平朔。加大余二十九、小余 六千九百一,得次朔。加平朔大余七、小余四千九百七十六、小分四之三,为上弦。 又加,得望。又加,得下弦。余数乘年,如气法得一,为气积⽇。命⽇如前,得冬 至。加大余十五、小余二千六十八、小分八之一,得次气⽇。加四季之节大余十二、 小余千六百五十四、小分四,得土王。凡节气小余,三之,以气时法而一,命子半 算外,各其加时。置冬至小余,八之,减没分,余満没法为⽇。加冬至去朔⽇算, 依月大小去之,⽇不満月算,得没⽇。余分尽为减。加⽇六十九、余七百八,得次 没。

 以平朔、弦、望⼊气⽇算乘损益率,如十五得一,以损益盈缩数,为定盈缩分。 凡不尽半法已上亦从一。以历法乘朔积⽇,満历周去之;余如历法得一,为⽇。命 ⽇算外,得天正平朔夜半⼊历⽇及余。次⽇加一,累而裁之。若以万四千四百八十 四乘平朔小余,如六千五百三而一,不尽,为小分,以加夜半⼊历⽇。加之満历⽇ 及余,去之,得平朔加时所⼊,加历⽇七、余万一千八十四、小分三千九百九十五, 命如前,得上弦。又加,得望、下弦及后朔。

 历行分与次⽇相减,为行差,后多为进,后少为退。减去行分六百七十六,为 差法。各置平朔、弦、望加时⼊历⽇余,乘所⼊⽇损益率,以损益其下积分,差法 除,为定盈缩积分。置平朔、弦、望小余,各以⼊气积分盈加、缩减之,以⼊历积 分盈减、缩加之,満若不⾜、进退⽇法,皆为定大小余,命⽇甲子算外。以岁分乘 年为积分,満周分去之;余如度法得一,为度。命以虚六,经斗去分,得冬至⽇度 及分。以冬至去朔⽇算及分减之,得天正平朔前夜半⽇度及分。以小分法十四约度 分为行分。凡小分満法成行分,行分満法成度。若注历,又以二十六约行分。月星 准此。斗分百七十七,小分七半。累加一度,得次⽇。以行分法乘朔、望定小余, 以九百二十九除为度分,又以十四约为行分。以加夜半度,为朔、望加时⽇度。定 朔加时,⽇月同度。望则因加⽇度百八十二、行分四百二十六、小分十太。以夜半 ⼊历⽇余乘行差,満历法得一,以进加、退减历行分,为行定分。以朔定小余乘之, 満⽇法得一,为行分。以减加时月度,为朔、望夜半月度。求次⽇,加月行定分, 累之。

 ○岁星

 率三百七十七万五千二十三。

 终⽇三百九十八,行分五百九十六,小分七。

 平见,⼊冬至初⽇,减行分五千四百一十一。自后⽇损所减百二‮分十‬。立舂初, ⽇增所加六‮分十‬。舂分,均加四⽇。清明毕⾕雨,均加五⽇。立夏毕大暑,均加六 ⽇。立秋初⽇,加四千八‮分十‬。乃⽇损所加六十七分。⼊寒露,⽇增所减百一十七 分。⼊小雪,毕大雪,均减八⽇。

 初见,顺,⽇行百七十一分,⽇益迟一分,百一十四⽇行十九度二百九分。而 留,二十六⽇。乃退,⽇九十七分,八十四⽇退十二度三十六分。又留,二十五⽇ 五百九十六分,小分七。凡五星留⽇有分者,以初定见⽇分加之。若満行分法,去 之,又增一⽇。乃顺,初⽇行六‮分十‬,⽇益疾一分,百一十四⽇行十九度四百三十 七分。而伏。

 ○荧惑

 率七百三十八万一千二百二十三。

 终⽇七百七十九,行分六百二十六,小分三。

 平见,⼊冬至初⽇,减万六千三百五十四分。乃⽇损所减五百四十五分。⼊大 寒,⽇增所加四百二十六分。⼊雨⽔后,均加二十九⽇。立夏初⽇,加万九千三百 九十二分。乃⽇损所加二百一十三分。⼊立秋初,依平。⼊处暑,⽇增所减百八十 四分。⼊小雪后,均减二十五⽇。

 初见,⼊冬至,初率二百四十一⽇行百六十三度。自后二⽇损⽇度各一,自百 二十八⽇,率百七十七⽇行九十九度,毕百六十一⽇。又三⽇损一,尽百八十二⽇, 率百七十⽇行九十二度,毕百八十八⽇。乃三⽇益一,尽二百二十七⽇,率百八十 三⽇行百五度。又二⽇益一,尽二百四十九⽇,率百九十四⽇行百一十六度。又每 ⽇益一,尽二百一十⽇,率二百五十五⽇行百七十七度,毕三百三十七⽇。乃二⽇ 损一,尽大雪,复初见。⼊小寒后,三⽇去⽇率一。⼊雨⽔,毕立夏,均去⽇率二 十。自后三⽇减所去一⽇,毕小暑,依平,为定⽇率。若⼊处暑,毕秋分,皆去度 率六。各依冬至后⽇数而损益之,又依所⼊之气以减之,为前疾⽇度率。若初行⼊ 大寒,毕大暑,皆差行,⽇益迟一分;其余皆平行。若⼊⽩露,毕秋分,初迟,⽇ 行半度,四十⽇行二十度。即去⽇率四十、度率二十,别为半度之。行讫,然后求 平行分,续之。以行分法乘度定率,如⽇定率而一,为平行分。不尽,为小分。求 差行者,减⽇率一,又半之,加平行分,为初⽇行分。各尽其⽇度而迟。初⽇行三 百二十六分,⽇益迟一分半,六十⽇行二十五度五分。其前疾去度六者,行三十一 度五分。此迟初⽇加六十七分、小分六‮分十‬之三十六。

 而留,十三⽇。前疾去⽇者,分⽇于二留,奇从后留。乃退,⽇百九十二分, 六十⽇退十七度二十八分。又留,十二⽇六百二十六分,小分三。

 又顺。后迟,初⽇行二百三十八分,⽇益疾一分半,六十⽇行二十五度三十五 分。此迟在立秋至秋分者,加六度,行三十一度三十五分。此迟初⽇加行分六十七、 小分六‮分十‬之三十六。而后疾。⼊冬至,初率二百一十四⽇行百三十六度。乃每⽇ 损一,尽三十七⽇,率百七十七⽇行九十九度。又二⽇损一,尽五十七⽇,率百六 十七⽇行八十九度,毕七十九⽇。又三⽇益一,尽百三十⽇,率百八十四⽇行百六 度。又二⽇益一,尽百四十四⽇,率百九十一⽇行百一十三度。又每⽇益一,尽百 九十⽇,率二百三十七⽇行百五十九度。又每⽇益二,尽二百⽇,率二百五十七⽇ 行百七十九度。又每⽇益一,尽二百一十⽇,率二百六十七⽇行百八十九度,毕二 百五十九⽇。乃二⽇损一,毕大雪,复初。后迟加六度者,此后疾去度率六,为定。 各依冬至后⽇数而损益之,为后疾⽇度率。若⼊立夏,毕夏至,⽇行半度,尽六十 ⽇,行三十度。若⼊小暑,毕大暑,尽四十⽇,行二十度皆去⽇度率,别为半度之。 行讫,然后求平行分,续之。各尽其⽇度而伏。

 ○镇星

 率三百五十七万八千二百四十六。

 终⽇三百七十八,行分六十一。

 平见,⼊冬至初⽇,减四千八百一十四分。乃⽇增所减七十九分。⼊小寒,均 减九⽇。乃每气损所减一⽇。⼊夏至初⽇,均减二⽇。自后十⽇损所减一⽇。小暑 五⽇外,依平。⼊大暑,⽇增所加百八十一分。⼊处暑,均加九⽇。⼊⽩露初⽇, 加六千二分。乃⽇损所加百三十三分。⼊霜降,⽇增所减七十九分。

 初见,顺,⽇行六‮分十‬,八十三⽇行七度二百四十八分。而留,三十八⽇。乃 退,⽇四十一分,百⽇退六度四十四分。又留,三十七⽇六十一分。乃顺,⽇行六 ‮分十‬,八十三⽇行七度二百四十八分而伏。

 ○太⽩

 率五百五十二万六千二百。

 终⽇五百八十三,行分六百二十,小分八。

 晨见伏三百二十七⽇,行分六百二十,小分八。

 夕见伏二百五十六⽇。

 晨平见,⼊冬至,依平。⼊小寒,⽇增所加六十六分。⼊立舂,毕立夏,均加 三⽇。小満初⽇,加千九百六十四分。乃⽇损所加六‮分十‬。⼊夏至,依平。⼊小暑, ⽇增所减六‮分十‬。⼊立秋,毕立冬,均减三⽇。小雪初⽇,减千九百六十四分。乃 ⽇损所减六十六分。

 初见,乃退,⽇半度,十⽇退五度。而留,九⽇。乃顺,迟,差行,⽇益疾八 分,四十⽇行三十度。⼊大雪毕小満者,依此。⼊芒种,十⽇减一度。⼊小暑,毕 霜降,均减三度。⼊立冬,十⽇损所减一度,毕小雪。皆为定度。以行分法乘定度, 四十除,为平行分。又以四乘三十九,以减平行,为初⽇行分。平行,⽇一度,十 五⽇行十五度。⼊小寒,十⽇益⽇度各一。⼊雨⽔后,皆二十一⽇行二十一度。⼊ 舂分后,十⽇减一。毕立夏,依平。⼊小満后,六⽇减一。毕立秋,⽇度皆尽,无 平行。⼊霜降后,四⽇加一。毕大雪,依平。疾,百七十⽇行二百四度。前顺迟减 度者,计所减之数,以益此度为定。而晨伏。

 夕平见,⼊冬至,⽇增所减百分。⼊启蛰,毕舂分,均减九⽇。清明初⽇,减 五千九百八十六分。乃⽇损所减百分。⼊芒种,依平。⼊夏至,⽇增所加百分。⼊ 处暑,毕秋分,均加九⽇。寒露初⽇,加五千九百八十六分。乃⽇损所减百分。⼊ 大雪,依平。

 初见,顺疾,百七十⽇行二百四度。⼊冬至毕立夏者,依此。⼊小満,六⽇加 一度。⼊夏至,毕小暑,均加五度。⼊大暑,三⽇减一度。⼊立秋,毕大雪,依平。 从⽩露毕舂分,皆差行,⽇益疾一分半。以一分半乘百六十九而半之,以加平行, 为初⽇行分。⼊清明,毕于处暑,毕平行。乃平行,⽇一度,十五⽇行十五度。⼊ 冬至后,十⽇减⽇度各一。⼊启蛰,毕芒种,皆九⽇行九度。⼊夏至后,五⽇益一。 ⼊大暑,依平。⼊立秋后,六⽇加一。毕秋分,二十五⽇行二十五度。⼊寒露,六 ⽇减一。⼊大雪,依平。顺迟,⽇益迟八分,四十⽇行三十度。前加度者,此依数 减之。又留,九⽇。乃退,⽇半度,十⽇退五度。而夕伏。

 ○辰星

 率百九万六千六百八十三

 终⽇百一十五,行分五百九十四,小分七。

 晨见伏六十三⽇,行分五百九十四,小分七。

 夕见伏五十二⽇。

 晨平见,⼊冬至,均减四⽇。⼊小寒,依平。⼊立舂后,均减三⽇。⼊雨⽔, 毕立夏,应见不见。其在启蛰、立夏气內,去⽇十八度外、三十六度內,晨有木、 火、土、金一星者,亦见。⼊小満,依平。⼊霜降,毕立冬,均加一⽇。⼊小雪, 至大雪十二⽇,依平。若在大雪十三⽇后,⽇增所减一⽇。

 初见,留,六⽇。顺迟,⽇行百六十九分。⼊大寒,毕启蛰,无此迟行。乃平 行,⽇一度,十⽇行十度。⼊大寒后,二⽇去⽇度各一,毕于二十⽇,⽇度俱尽, 无此平行。疾,⽇行一度六百九分,十⽇行十九度六分。前无迟行者,此疾⽇减二 百三分,十⽇行十六度四分。而晨伏。

 夕平见,⼊冬至后,依平。⼊⾕雨,毕芒种,均减二⽇。⼊夏至,依平。⼊立 秋,毕霜降,应见不见。其在立秋、霜降气內,夕有星去⽇如前者,亦见。⼊立冬, 毕大雪,依平。

 初见,顺疾,⽇行一度六百九分,十⽇行十九度六分。若⼊小暑,毕处暑,⽇ 减二百三分。乃平行,⽇一度,十⽇行十度。⼊大暑后,二⽇去⽇及度各一,毕于 二十⽇,⽇度俱尽,无此平行。迟,⽇行百六十九分。若疾减二百三分者,即不须 此迟行。又留,六⽇七分。而夕伏。

 各以星率去岁积分,余反以减其率,余如度法得一为⽇,得冬至后晨平见⽇及 分。以冬至去朔⽇算及分加之,起天正,依月大小计之,命⽇算外,得所在⽇月。 金、⽔各以晨见伏⽇及分加之,得夕平见。各以其星初⽇所加减之分,计后⽇损益 之数以损益之。讫,乃以加减平见为定见。其加减分皆満行分法为⽇。以定见去朔 ⽇及分加其朔前夜半⽇度,又以星初见去⽇度,岁星十四,太⽩十一,荧惑、镇星、 辰星皆十七,晨减、夕加之,得初见宿度。求次⽇,各加一⽇所行度及分。荧惑、 太⽩有小分者,各以⽇率为⺟。其行有益疾迟者,副置一⽇行分,各以其差疾益、 迟损,乃加之。留者因前,退则依减,伏不注度。顺行出斗,去其分;退行⼊斗, 先加分。讫,皆以二十六约行分,为度分。

 会法千二百七十四万一千二百五八分。分法六百三十七万六百二九分。

 朔差百八万五千四百九十四二分。望分六百九十一万三千三百五十。限五百 八十二万七千八百五十五八分。望差五十四万二千七百四十七一分。

 外限六百七十六万七百八十二九分。中限千二百三十五万一千二十五八分。內 限千二百一十九万一千四百五十八七分。

 以朔差乘积月,満会法去之;余得天正月朔⼊平分。求望,以望分加之。 求次月,以朔差加之。其朔望,⼊大雪,毕冬至,依平。⼊小寒,⽇加气差千六百 五‮分十‬。⼊启蛰,毕清明,均加七万六千一百分。自后⽇损所加千六百五‮分十‬。⼊ 芒种,毕夏至,依平。加之満法,去之。若朔⼊小寒毕雨⽔,及立夏毕小満,值 盈二时已下,皆半气差加之。二时已上则否。如望差已下、外限已上有星伏,木、 土去见十⽇外,火去见四十⽇外,金晨伏去见二十二⽇外,有一星者,不加气差。 ⼊小暑后,⽇增所减千二百分。⼊⽩露,毕霜降,均减九万五千八百二十五分。立 冬初⽇,减六万三千三百分,自后⽇损所减二千一百一‮分十‬。减若不⾜,加法,乃 减之,余为定分。朔⼊分,如限內限已上、分中限已下有星伏如前者,不 减。不満分法者,为在外道;満去之,余为在內道。如望差已下,为去先分, 限已上,以减分,余为去后分。皆三⽇法约,为时数。望则月蚀,朔在內道 则⽇蚀。虽在外道,去近,亦蚀。在內道,去远,亦不蚀。

 置蚀望定小余。⼊历一⽇,减二百八十;若十五⽇,即加之;十四⽇,加五百 五十;若二十八⽇,即减之;余⽇皆盈加、缩减二百八十:为月蚀定余。十二乘之, 时法而一,命子半算外;不尽,得月蚀加时。约定小余如夜漏半已下者,退⽇算上。

 置蚀朔定小余。⼊历一⽇,即减二百八十;若十五⽇,即加之;十四⽇,加五 百五十;若二十八⽇,即减之;为定。后不⼊四时加减之限。其內道,舂,去四 时已上⼊历,盈加、缩减二百八十;夏,盈加、缩减二百八十;秋,去十一时已 下,惟盈加二百八十,已上者,盈加五百五十,缩加二百八十;冬,去五时已下, 惟盈加二百八十:皆为定余。十二乘之,时法而一,命子半算外;不尽,为时余, 副之。仲辰半前,以副减法为差率;半后,退半辰,以法加余,以副为差率。季辰 半前,以法加副为差率;半后,退半辰,以法加余,倍法加副,为差率。孟辰半前, 三因其法,以副减之,余为差率;半后,退半辰,以法加余,又以法加副,乃三因 其法,以副减之,为差率。又置去时数,三已下,加三;六已下,加二;九已下, 加一;九已上,依数;十二已上,从十二。若季辰半后,孟辰半前,去六时已上 者,皆从其六。六时已下,依数不加。皆乘差率,十四除,为时差。子午半后,以 加时余;卯酉半后,以减时余;加之満若不⾜,进退时法:孟谓寅、巳、申,仲谓 午、卯、酉,季谓辰、未、戌。得⽇蚀加时。

 望去分,冬先后,皆去二时;舂先,秋后,去半时;舂后,秋先, 去二时;夏则依定。不⾜去者,既。乃以三万六千一百八十三为法而一,以减十五, 余为月蚀分。

 朔去,在內道,五月朔,加时在南方,先十三时外;六月朔,后十三时 外者,不蚀。启蛰毕清明,先十三时外,值缩,加时在未西;处暑毕寒露,后 十三时外,值盈,加时在巳东,皆不蚀。在外道,先后去一时內者,皆蚀。若 二时內,及先值盈、后值缩二时外者,亦蚀。夏去二时內,加时在南方者, 亦蚀。若去分、至十二时內,去六时內者,亦蚀。若去舂分三⽇內,后二时; 秋分三⽇內,先二时內者,亦蚀。诸去三时內有星伏,土、木去见十⽇外,火 去见四十⽇外,金晨伏去见二十二⽇外,有一星者,不蚀。各置去分。秋分后, 毕立舂,均减二十二万八百分。启蛰初⽇,毕芒种,⽇损所减千八百一‮分十‬。夏至 后,毕⽩露,⽇增所减二千四百分。以减去分,余为不蚀分。不⾜减,反相减为 不蚀分。亦以减望差为定法。后值缩者,直以望差为定法。其不蚀分,大寒毕立 舂,后五时外,皆去一时。时差值减者,先减之,后加之。时差值加者,先 加之,后减之。不⾜减者,皆既。十五乘之,定法而一,以减十五,余为⽇蚀 分。

 置⽇月蚀分,四已下,因增二;五已下,因增三;六已上,因增五;各为刻率, 副之。以乘所⼊历损益率,四千五十七为法而一。值盈,反其损益;值缩,依其损 益。皆损益其副,为定用刻。乃六乘之,十而一,以减蚀甚辰刻,为亏初。又四乘 之,十而一。以加食甚辰刻,为复満。 n6Zw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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