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
◎历四
○授时历经下
步中星第五
大都北极,出地四十度太強。
冬至,去极一百一十五度二十一分七十三秒。
夏至,去极六十七度四十一分一十三秒。
冬至昼,夏至夜,三千八百一十五分九十二秒。
夏至昼,冬至夜,六千一百八十四分八秒。
昏明,二百五分十。
⻩道出⼊⾚道內外去极度及半昼夜分
(表略)
求每⽇⻩道出⼊⾚道內外去极度
置所求⽇晨前夜半⻩道积度,満半岁周,去之,在象限已下,为初限;已上,复减半岁周,余为⼊末限;満积度,去之,余以其段內外差乘之,百约之,所得,用减內外度,为出⼊⾚道內外度;內减外加象限,即所求去极度及分秒。
求每⽇半昼夜及⽇出⼊晨昏分
置所求⼊初末限,満积度,去之,余以昼夜差乘之,百约之,所得,加减其段半昼夜分,为所求⽇半昼夜分;)前多后少为减,前少后多为加。以半夜分便为⽇出分,用减⽇周,余为⽇⼊分;以昏明分减⽇出分,余为晨分;加⽇⼊分,为昏分。
求昼夜刻及⽇出⼊辰刻
置半夜分,倍之,百约,为夜刻;以减百刻,余为昼刻;以⽇出⼊分依发敛求之,即得所求辰刻。
求更点率
置晨分,倍之,五约,为更率;又五约更率,为点率。
求更点所在辰刻
置所求更点数,以更点率乘之,加其⽇昏分,依发敛求之,即得所求辰刻。
求距中度及更差度
置半⽇周,以其⽇晨分减之,余为距中分;以三百六十六度二十五分七十五秒乘之,如⽇周而一,所得,为距中度;用减一百八十三度一十二分八十七秒半,倍之,五除,为更差度及分。
求昏明五更中星
置距中度,以其⽇午中⾚道⽇度加而命之,即昏中星所临宿次,命为初更中星;以更差度累加之,満⾚道宿次去之,为逐更及晓中星宿度及分秒。其九服所在昼夜刻分及中星诸率,并准随处北极出地度数推之。(已上诸率,与晷漏所推自相符契。)
求九服所在漏刻
各于所在以仪测验,或下⽔漏,以定其处冬至或夏至夜刻,与五十刻相减,余为至差刻。置所求⽇⻩道,去⾚道內外度及分,以至差刻乘之,进一位,如二百三十九而一,所得內减外加五十刻,即所求夜刻;以减百刻,余为昼刻。(其⽇出⼊辰刻及更点等率,依术求之。)
步
会第六
终分,二十七万二千一百二十二分二十四秒。
终,二十七⽇二千一百二十二分二十四秒。
中,十三⽇六千六十一分一十二秒。
差,二⽇三千一百八十三分六十九秒。
望,十四⽇七千六百五十二分九十六秒半。
应,二十六万一百八十七分八十六秒。
终,三百六十三度七十九分三十四秒。
中,一百八十一度八十九分六十七秒。
正
,三百五十七度六十四分。
中
,一百八十八度五分。
⽇食
历限,六度。 定法,六十。
历限,八度。 定法,八十。
月食限,十三度五分。 定法,八十七。
推天正经朔⼊
置中积,加
应,减闰余,満
终分,去之;不尽,以⽇周约之为⽇,不満为分秒,即天正经朔⼊
泛⽇及分秒。)上考者,中积內加所求闰余,减
应,満
终去之,不尽,以减
终,余如上。
求次朔望⼊
置天正经朔⼊
泛⽇及分秒,以
望累加之,満
终⽇,去之,即为次朔望⼊
泛⽇及分秒。
求定朔望及每⽇夜半⼊
各置⼊
泛⽇及分秒,减去经朔望小余,即为定朔望夜半⼊
。若定⽇有增损者,亦如之。否则因经为定,大月加二⽇,小月加一⽇,余皆加七千八百七十七分七十六秒,即次朔夜半⼊
;累加一⽇,満
终⽇,去之,即每⽇夜半⼊
泛⽇及分秒。
求定朔望加时⼊
置经朔望⼊
泛⽇及分秒,以定朔望加减差加减之,即定朔望加时⼊
⽇及分秒。
求
常
定度
置经朔望⼊
泛⽇及分秒,以月平行度乘之,为
常度;以盈缩差盈加缩减之,为
定度。
求⽇月食甚定分
⽇食:视定朔分在半⽇周已下,去减半周,为中前;已上,减去半周,为中后;与半周相减、相乘,退二位,如九十六而一,为时差;中前以减,中后以加,皆加减定朔分,为食甚定分;以中前后分各加时差,为距午定分。
月食:视定望分在⽇周四分之一已下,为卯前;已上,覆减半周,为卯后;在四分之三已下,减去半周,为酉前;已上,覆减⽇周,为酉后。以卯酉前后分自乘,退二位,如四百七十八而一,为时差;子前以减,子后以加,皆加减定望分,为食甚定分;各依发敛求之,即食甚辰刻。
求⽇月食甚⼊盈缩历及⽇行定度
置经朔望⼊盈缩历⽇及分,以食甚⽇及定分加之,以经朔望⽇及分减之,即为食甚⼊盈缩历;依⽇躔术求盈缩差,盈加缩减之,为食甚⼊盈缩历定度。
求南北差
视⽇食甚⼊盈缩历定度,在象限已下,为初限;已上,用减半岁周,为末限;以初末限度自相乘,如一千八百七十而一,为度,不満,退除为分秒;用减四度四十六分,余为南北泛差;以距午定分乘之,以半昼分除之,所得,以减泛差,为定差。泛差不及减者,反减之为定差,应加者减之,应减者加之。在盈初缩末者,
前
历减,
历加,
后
历加,
历减;在缩初盈末者,
前
历加,
历减,
后
历减,
历加。
求东西差
视⽇食甚⼊盈缩历定度,与半岁周相减相乘,如一千八百七十而一,为度,不満,退除为分秒,为东西泛差;以距午定分乘之,以⽇周四分之一除之,为定差。若在泛差已上者,倍泛差减之,余为定差,依其加减。在盈中前者,
前
历减,
历加;
后
历加,
历减;中后者,
前
历加,
历减;
后
历减,
历加。在缩中前者,
前
历加,
历减;
后
历减,
历加;中后者,
前
历减,
历加;
后
历加,
历减。
求⽇食正
中
限度
置正
、中
度,以南北东西差加减之,为正
、中
限度及分秒。
求⽇食⼊
历去
前后度
视
定度,在中
限已下,以减中
限,为
历
前度;已上,减去中
限,为
历
后度;在正
限已下,以减正
限,为
历
前度;已上,减去正
限,为
历
后度。
求月食⼊
历去
前后度
视
定度,在
中度已下,为
历;已上,减去
中,为
历。视⼊
历,在后准十五度半已下,为
后度;前准一百六十六度三十九分六十八秒已上,覆减
中,余为
前度及分。
求⽇食分秒
视去
前后度,各减
历食限,(不及减者不食。)余如定法而一,各为⽇食之分秒。
求月食分秒
视去
前后度,)用不南北东西差者。用减食限,(不及减者不食。)余如定法而一,为月食之分秒。
求⽇食定用及三限辰刻
置⽇食分秒,与二分十相减、相乘,平方开之,所得,以五千七百四十乘之,如⼊定限行度而一,为定用分;以减食甚定分,为初亏;加食甚定分,为复圆;依发敛求之,为⽇食三限辰刻。
求月食定用及三限五限辰刻
置月食分秒,与三分十相减、相乘,平方开之;所得,以五千七百四十乘之,如⼊定限行度而一,为定用分;以减食甚定分,为初亏;加食甚定分,为复圆;依发敛求之,即月食三限辰刻。
月食既者,以既內分与一分十相减、相乘,平方开之,所得,以五千七百四十乘之,如⼊定限行度而一,为既內分;用减定用分,为既外分;以定用分减食甚定分,为初亏;加既外,为食既;又加既內,为食甚;再加既內,为生光;复加既外,为复圆;依发敛求之,即月食五限辰刻。
求月食⼊更点
置食甚所⼊⽇晨分,倍之,五约,为更法;又五约更法,为点法。乃置初末诸分,昏分已上,减去昏分,晨分已下,加晨分,以更法除之,为更数;不満,以点法收之,为点数;其更点数,命初更初点算外,各得所⼊更点。
求⽇食所起
食在
历,初起西南,甚于正南,复于东南;食在
历,初起西北,甚于正北,复于东北;食八分已上,初起正西,复于正东。(此据午地而论之。)
求月食所起
食在
历,初起东北,甚于正北,复于西北;食在
历,初起东南,甚于正南,复于西南;食八分已上,初起正东,复于正西。(此亦据午地而论之。)
求⽇月出⼊带食所见分数
视其⽇⽇出⼊分,在初亏已上、食甚已下者,为带食。各以食甚分与⽇出⼊分相减,余为带食差;以乘所食之分,満定用分而一,(如月食既者,以既內分减带食差,余进一位,如既外分而一,所得,以减既分,即月带食出⼊所见之分;不及减者,为带食既出⼊。)以减所食分,即⽇月出⼊带食所见之分。(其食甚在昼,晨为渐进,昏为已退;其食甚在夜,晨为已退,昏为渐进。)
求⽇月食甚宿次
置⽇月食甚⼊盈缩历定度,在盈,便为定积;在缩,加半岁周,为定积。望即更加半周天度。以天正冬至加时⻩道⽇度,加而命之,各得⽇月食甚宿次及分秒。
步五星第七
历度
三百六十五度二十五分七十五秒。
历中
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八十七秒半。
历策
一十五度二十一分九十秒六十二微半。
木星
周率,三百九十八万八千八百分。
周⽇,三百九十八⽇八十八分。
历率,四千三百三十一万二千九百六十四分八十六秒半。
度率,一十一万八千五百八十二分。
合应,一百一十七万九千七百二十六分。
历应,一千八百九十九万九千四百八十一分。
盈缩立差,二百三十六加。
平差,二万五千九百一十二减。
定差,一千八十九万七千。
伏见,一十三度。
(表略)
火星
周率,七百七十九万九千二百九分十。
周⽇,七百七十九⽇九十二分九十秒。
历率,六百八十六万九千五百八分十四十三秒。
度率,一万八千八百七分半。
合应,五十六万七千五百四十五分。
历应,五百四十七万二千九百三十八分。
盈初缩末立差,一千一百三十五减。
平差,八十三万一千一百八十九减。
定差,八千八百四十七万八千四百。
缩初盈末立差,八百五十一加。
平差,三万二百三十五负减。
定差,二千九百九十七万六千三百。
伏见,一十九度。
(表略)
土星
周率,三百七十八万九百一十六分。
周⽇,三百七十八⽇九分一十六秒。
历率,一亿七百四十七万八千八百四十五分六十六秒。
度率,二十九万四千二百五十五分。
合应,一十七万五千六百四十三分。
历应,五千二百二十四万五百六十一分。
盈立差,二百八十三加。
平差,四万一千二十二减。
定差,一千五百一十四万六千一百。
缩立差,三百三十一加。
平差,一万五千一百二十六减。
定差,一千一百一万七千五百。
伏见,一十八度。
(表略)
金星
周率,五百八十三万九千二十六分。
周⽇,五百八十三⽇九分十二十六秒。
历率,三百六十五万二千五百七十五分。
度率,一万。
合应,五百七十一万六千三百三分十。
历应,一十一万九千六百三十九分。
盈缩立差,一百四十一加。
平差,三减。
定差,三百五十一万五千五百。
伏见,一十度半。
(表略)
⽔星
周率,一百一十五万八千七百六分十。
周⽇,一百一十五⽇八十七分六十秒。
历率,三百六十五万二千五百七十五分。
度率,一万。
合应,七十万四百三十七分。
历应,二百五万五千一百六十一分。
盈缩立差,一百四十一加。
平差,二千一百六十五减。
定差,三百八十七万七千。
晨伏夕见,一十六度半。
夕伏晨见,一十九度。
(表略)
推天正冬至后五星平合及诸段中积中星
置中积,加合应,以其星周率去之,不尽,为前合;复减周率,余为后合;以⽇周约之,得其星天正冬至后平合中积中星。)命为⽇,⽇中积;命为度,⽇中星。以段⽇累加中积,即诸段中积;以平度累加中星,经退则减之,即为诸段中星。)上考者,中积內减合应,満周率去之,不尽,便为所求后合分。
推五星平合及诸段⼊历
各置中积,加历应及所求后合分,満历率,去之;不尽,如度率而一为度,不満,退除为分秒,即其星平合⼊历度及分秒;以诸段限度累加之,即诸段⼊历。上考者,中积內减历应,満历率去之,不尽,反减历率,余加其年后合,余同上。
求盈缩差
置⼊历度及分秒,在历中已下,为盈;已上,减去历中,余为缩。视盈缩历,在九十一度三十一分四十三秒太已下,为初限;已上,用减历中,余为末限。
其火星,盈历在六十度八十七分六十二秒半已下,为初限;已上,用减历中,余为末限。
置各星立差,以初末限乘之,去加减平差,得,又以初末限乘之,去加减定差,再以初末限乘之,満亿为度,不満退除为分秒,即所求盈缩差。
又术:置盈缩历,以历策除之,为策数,不尽为策余;以其下损益率乘之,历策除之,所得,益加损减其下盈缩积,亦为所求盈缩差。
求平合诸段定积
各置其星其段中积,以其盈缩差盈加缩减之,即其段定积⽇及分秒;以天正冬至⽇分加之,満纪法去之,不満,命甲子算外,即得⽇辰。
求平合及诸段所在月⽇
各置其段定积,以天正闰⽇及分加之,満朔策,除之为月数,不尽,为⼊月已来⽇数及分秒。其月数,命天正十一月算外,即其段⼊经月朔⽇数及分秒;以⽇辰相距,为所在定朔月⽇。
求平合及诸段加时定星
各置其段中星,以盈缩差盈加缩减之,(金星倍之,⽔星三之。)即诸段定星;以天正冬至加时⻩道⽇度加而命之,即其星其段加时所在宿度及分秒。
求诸段初⽇晨前夜半定星
各以其段初行率,乘其段加时分,百约之,乃顺减退加其⽇加时定星,即其段初⽇晨前夜半定星;加命如前,即得所求。
求诸段⽇率度率
各以其段⽇辰距后段⽇辰为⽇率,以其段夜半宿次与后段夜半宿次相减,余为度率。
求诸段平行分
各置其段度率,以其段⽇率除之,即其段平行度及分秒。
求诸段增减差及⽇差
以本段前后平行分相减,为其段泛差;倍而退位,为增减差;以加减其段平行分,为初末⽇行分。)前多后少者,加为初,减为末;前少后多者,减为初,加为末。倍增减差,为总差;以⽇率减一,除之,为⽇差。
求前后伏迟退段增减差
前伏者,置后段初⽇行分,加其⽇差之半,为末⽇行分。
后伏者,置前段末⽇行分,加其⽇差之半,为初⽇行分;以减伏段平行分,余为增减差。
前迟者,置前段末⽇行分,倍其⽇差,减之,为初⽇行分。
后迟者,置后段初⽇行分,倍其⽇差,减之,为末⽇行分;以迟段平行分减之,余为增减差。)前后近留之迟段。
木火土三星,退行者,六因平行分,退一位,为增减差。
金星,前后退伏者,三因平行分,半而退位,为增减差。
前退者,置后段初⽇行分,以其⽇差减之,为末⽇行分。
后退者,置前段末⽇行分,以其⽇差减之,为初⽇行分;乃以本段平行分减之,余为增减差。
⽔星,退行者,半平行分,为增减差;皆以增减差加减平行分,为初末⽇行分。前多后少者,加为初,减为末;前少后多者,减为初,加为末。又倍增减差,为总差;以⽇率减一,除之,为⽇差。
求每⽇晨前夜半星行宿次
各置其段初⽇行分,以⽇差累损益之,后少则损之,后多则益之,为每⽇行度及分秒;乃顺加退减,満宿次去之,即每⽇晨前夜半星行宿次。
求五星平合见伏⼊盈缩历
置其星其段定积⽇及分秒,(若満岁周⽇及分秒,去之,余在次年天正冬至后。)如在半岁周已下,为⼊盈历;満半岁周,去之,为⼊缩历;各在初限已下,为初限;已上,反减半岁周,余为末限;即得五星平合见伏⼊盈缩历⽇及分秒。
求五星平合见伏行差
各以其星其段初⽇星行分,与其段初⽇太
行分相减,余为行差。若金、⽔二星退行在退合者,以其段初⽇星行分,并其段初⽇太
行分,为行差;內⽔星夕伏晨见者,直以其段初⽇太
行分为行差。
求五星定合定见定伏泛积
木火土三星,以平合晨见夕伏定积⽇,便为定合伏见泛积⽇及分秒。
金⽔二星,置其段盈缩差度及分秒,(⽔星倍之。)各以其段行差除之,为⽇,不満,退除为分秒。在平合夕见晨伏者,盈减缩加;在退合夕伏晨见者,盈加缩减;各以加减定积为定合伏见泛积⽇及分秒。
求五星定合定积定星
木火土三星,各以平合行差除其段初⽇太
盈缩积,为距合差⽇;不満,退除为分秒,以太
盈缩积减之,为距合差度。各置其星定合泛积,以距合差⽇盈减缩加之,为其星定合定积⽇及分秒;以距合差度盈减缩加之,为其星定合定星度及分秒。
金⽔二星,顺合退合者,各以平合退合行差,除其⽇太
盈缩积,为距合差⽇;不満,退除为分秒,顺加退减太
盈缩积,为距合差度。顺合者,盈加缩减其星定合泛积,为其星定合定积⽇及分秒;退合者,以距合差⽇盈减缩加、距合差度盈加缩减其星退定合泛积,为其星退定合定积⽇及分秒;命之,为退定合定星度及分秒。以天正冬至⽇及分秒,加其星定合定积⽇及分秒,満旬周,去之,命甲子算外,即得定合⽇辰及分秒。以天正冬至加时⻩道⽇度及分秒,加其星定合定星度及分秒,満⻩道宿次,去之,即得定合所躔⻩道宿度及分秒。(径求五星合伏定⽇:木、火、土三星,以夜半⻩道⽇度,减其星夜半⻩道宿次,余在其⽇太
行分已下,为其⽇伏合;金、⽔二星,以其星夜半⻩道宿次,减夜半⻩道⽇度,余在其⽇金、⽔二星行分已下者,为其⽇伏合。金、⽔二星伏退合者,视其⽇太
夜半⻩道宿次,未行到金、⽔二星宿次,又视次⽇太
行过金、⽔二星宿次,金、⽔二星退行过太
宿次,为其⽇定合伏退定⽇。)
求木火土三星定见伏定积⽇
各置其星定见定伏泛积⽇及分秒,晨加夕减九十一⽇三十一分六秒,如在半岁周已下,自相乘,已上,反减岁周,余亦自相乘,満七十五,除之为分,満百为度,不満,退除为秒;以其星见伏度乘之,一十五除之;所得,以其段行差除之,为⽇,不満,退除为分秒;见加伏减泛积,为其星定见伏定积⽇及分秒;加命如前,即得定见定伏⽇辰及分秒。
求金⽔二星定见伏定积⽇
各以伏见⽇行差,除其段初⽇太
盈缩积,为⽇,不満,退除为分秒;若夕见晨伏,盈加缩减;如晨见夕伏,盈减缩加;以加减其星定见定伏泛积⽇及分秒,为常积。如在半岁周已下,为冬至后;已上,去之,余为夏至后。各在九十一⽇三十一分六秒已下,自相乘,已上,反减半岁周,亦自相乘。冬至后晨,夏至后夕,一十八而一,为分;冬至后夕,夏至后晨,七十五而一,为分;又以其星见伏度乘之,一十五除之;所得,満行差,除之,为⽇,不満,退除为分秒,加减常积,为定积。在晨见夕伏者,冬至后加之,夏至后减之;夕见晨伏者,冬至后减之,夏至后加之;为其星定见定伏定积⽇及分秒;加命如前,即得定见定伏⽇晨及分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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